第一百八章 论“县”(2/2)
作品:《仲尼弟子列传》委派县尹、县公对各县进行治理。文献材料表明,春秋时期楚国的县尹、县公大都由楚王族及其旁系分支的贵族担任。他们均由楚王直接任命,并随时可以调遣和罢免。如见诸《左传》记载的申县县公,有庄公三十年的申公斗班、僖公二十五年的斗克(子仪)出自若敖氏家族,为父子相继,但以后见诸僖公二十六年的申公叔侯、宣公十二年的申公巫臣、襄公二十六年的申公子牟、哀公四年的申公寿余则分别出自不同的家族。以上材料表明,楚国的县尹、县公不是世袭之官,虽偶有父子相继的,也绝不允许历代相袭。楚国县邑上的土地不再是用作封赏卿大夫的采邑,而是归楚王直接控制。县邑的赋税由楚王直接征收,其土地上的收入用来供军赋、王室消费和赏赐贵族。《左传》襄公十八年记载楚国在县邑中“赋籍车马,赋车兵、徒兵、甲之数”。《国语·楚语上》说楚国陈、蔡、不三县“赋皆千乘”。由此可见,楚王已经直接掌握着县邑的行政和经济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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