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5章 枉插金钗十二行(2/2)
作品:《我的系统不正经》过特别,那么其他酒具就很特别了。
像是银鎏金龟趺“论语玉烛”酒令筒、酒令筹、酒旗、酒纛(do)等酒具,就很少有人能够见到了。
银鎏金龟趺“论语玉烛”酒令筒,高34.2厘米,龟长24.6厘米,筒深22厘米。
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底座为鎏金银龟,托负圆形酒令筒,筒盖一圈以鱼子纹衬底。
上刻鸿雁两对,间以卷草、流云纹,并有银链与盖相连。
筒身以鱼子纹衬底,上刻一对龙凤,间以卷草纹,正面长方形框内双钩“论语玉烛”四字。
依唐人皇甫松《醉乡日月》之说,通常是把行令用具的筹、旗、纛置于一器。
器以银制,名作“笼台”。
“凡笼台,以白金为之,其中实以二十筹、二十旗、二十纛。”
“论语玉烛”当为笼台之属。
银鎏金酒令筹50枚,筹长20.4厘米,宽1.4厘米,厚0.05厘米。
出土时装置酒令筒内,大小基本相同。
酒令筹正面刻有酒令文字,上半段选自《论语》语句,下半段为酒令内容,可归纳为6种饮酒方法。
“自饮”“伴饮”“劝饮”“指定人饮”“放”“处”;
6种饮酒数量:“五分”(半杯)“七分”“十分”“四十分”(四杯)“随意饮”“放”。
酒旗共8支,长28厘米,宽2.3厘米。
一支上端矛形,下为圆球,长柄圆杆细长,柄上刻“力士”二字。
此外7支制成竹节形,其中一支上端接焊竹叶。
酒纛长26.2厘米,顶端呈曲刃矛形,有缨饰,缨下设曲边旗,旗面上刻线环圈,柄为细长圆杆,柄上刻“力士”二字。
旗、纛为行令的“执法工具”。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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