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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机构改革(三)(2/3)

作者:吹牛者
元老的职务**呈现的特点是小额度,非现金,多以人情往来的面貌出现。**的高区目前主要集中在航运、商业贸易、建筑业,主要表现形式为接受归化民和土著馈赠吃请;不经手续随意包工程;未执行招投标程序销售和采购商品;不经用人手续为归化民安排和调动工作……

“……凡是过去犯有这样或者那样错误的同志,元老院既往不咎,但是对第三次全会之后还不收手。继续重复这样错误的同志,将执行必要的纪律处分。”

“这是要双规的节奏……”梅晚忍不住说道。他就坐在距离萧子山很近的地方。身为建筑总公司的负责人,当然知道自家公司是“重灾区”。“这是多干多错,不干不错。”

“梅总,话可不能这么说,”没等萧子山开口,冰风说,“我看的确得整治整治了。现在也闹得太不像话了:一个女孩子跟元老搞上了,七大姑件的形式规定下来。当然这一法律文件只行使在元老院内部,对外不予公布。

《关系法》先定义了元老、归化民和土著。

元老。仅限于出生在旧时空的穿越者,目前仍旧存活者不论有无政治权力的,一律收入元老年鉴,总计522人。

归化民,凡是在元老院治理下的本时空百姓,经登记入籍手续的,不论种族、民族、国籍、性别。均为归化民。

《关系法》将归化民细分为三类,依次享受不同的政治权力和公民待遇:

第一种是“元老家属”,包括:元老在本时空出生的子女;元老有正式法律手续的归化民配偶或同居关系存续中的生活秘书;元老在办公厅办理过收养手续的养子女。

第二种是直接为元老院服务,接受过净化程序的干部、工人(含农业工人)、军人和学生。在黄区以外活动的,暂时不能接受净化的,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亦可归入第二种归化民行列。由元老院购买,经过净化的契约奴和元老私人拥有的奴婢亦在内;不包括从东南亚输入的奴隶和判处终身苦役的囚犯。

第三种是在元老院公开统治下的,未接受过净化但是已经登记入籍,正常缴税的本时空土著。

土著,不在元老院直接统治下的本时空百姓均为土著。

《关系法》规定,元老与归化民、土著建立婚姻或者同居关系的,必须向办公厅进行报备;收养子女的亦需及时报备,未能及时报备的,元老院不承认其民事关系。

元老可以通过购买、继承、陪嫁、馈赠等形式获得奴婢。但需按章缴纳奴仆税。奴婢在地位上等同于契约奴,属于第二种归化民范畴内。元老院有义务有责任对奴婢进行净化,并且接受政治保卫局的审查。奴婢只允许在家务劳动中使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奴婢不得出售,不得转让。元老不再需要奴婢后奴婢由办公厅赎买。

元老可以任意雇佣经过净化。政审合格的归化民进行家庭服务。但是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性活动。

元老不得接受土著或者归化民投献,除非是得到元老院的批准的职务行为――投献的财产亦属于元老院。而非个人。

元老私人长期资助归化民和土著的,或者私人收徒的,必须向办公厅报备,上报受资助人姓名、家庭情况、受资助内容等项目。不得籍此建立任何形式的主从关系。

除执行相关任务,获得元老院授权,否则任何元老或者元老家属不得以参股、受雇、代理、合作等形式参与归化民和土著的开办的企业;元老和元老家属不得与归化民和土著建立信贷关系。元老个人不得开设私有企业,允许元老家属开设独资企业,不得与他人合股经营。

萧子山心想,这些规定倒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元老培植私人势力的可能性。又给元老弄“白手套”赚钱留下了通路――元老家属能经商,和元老本人能经商有什么两样?倒是不许和归化民土著合股算是堵了个漏洞。

其实按照某些元老的看法,这些限制与土著的合作都不应该有。只有这样才能更快的与本时空的人民融合。不过占据元老院主流的民意认为,这样不加任何限制的合作只会使得元老院迅的在土著的汪洋大海被融合掉――而融合的对象又是本时空的上层,这个阶层在明末的动荡中已经证明自己即**又无能。与他们融合,只会使得元老院迅的腐化堕落,无法达到改造社会的目的。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持元老的相对独立性

但是有很多元老是抱着开创大财团,挣下大笔财产,子子孙孙当人上人的梦想来到这个时空的。在他们看来理想、荣誉或者未来的政治地位都没有现在挣下海量的财富来得实惠。既然在经营企业上对他们进行了限制,在其他方面就要有足够的补偿。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理想主义者。

想到吴南海、洪璜楠还有那位邓主任都和自己来嘀咕过元老经营自有企业的事情,吴南海的算盘不大,是想把南海咖啡馆私有化。至于洪璜楠,不用说是那还没正式营业的82号――现在还顶着办公厅的牌子。邓主任打得是广州私立医院的主意――不过这肯定过不了元老院那一关……

萧子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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